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危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建涉嫌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3时许,吸毒人员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汪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汪某某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危建去送毒品。当日13时许,在本区前川街钓台道城市便捷酒店门口,被告人危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交易完成后,黄某甲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危建驾车将公安民警驾驶的车辆撞损后逃走。随后,公安民警从黄某甲身上查获被告人危建向其贩卖的毒品,经称量,上述涉案毒品净重0.67克。公安民警对上述涉案毒品均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危建逃离现场时撞坏的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439元。
2019年5月20日23时许,在汪某某的指认下,公安民警前往本区前川街前川欣城1栋2单元11楼楼顶被告人危建租住处对其实施抓捕。次日凌晨,被告人危建开门后手持匕首威胁公安民警,随后被告人危建返回房间抱出煤气罐,打开煤气罐阀门并将煤气罐点燃,后被接警的武汉市消防中队黄陂中队将火扑灭。被告人危建趁公安民警疏散该栋楼住户时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危建驾驶套牌车载汪某某至本区祁家湾街御林酒楼内就餐时被公安民警盘查,被告人危建为抗拒民警执法手持匕首刺伤辅警胡某某手部,致胡某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不完全性骨折。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煤气罐、匕首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危建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胡某某病历、被撞汽车照片、维修结算单、工作证明、抢险救援出车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前川欣城1栋楼住户户主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颜某某、段某某、简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徐某甲、黄某甲、喻某某、甘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乙、陈某丙、任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徐某乙、祁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毒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取样、称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7.抓获经过、办案说明;8.视听资料;9.被告人危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建在密集居民区点燃煤气罐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危建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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