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路**号附**号。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危某某与彭某某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摩托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育才中学工地(以下简称育才中学工地),从工地围墙下方漏空处钻入盗窃工地内扣件,后4次以人民币6165元的价格销赃至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窑坝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售站(下文简称窑坝废品收售站),并全部用于吸毒、生活消费等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 月10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育才中学工地盗窃扣件,后二人将盗窃的扣件以人民币1575元的价格销赃至周某某经营的窑坝废品收售站。
2.2020年6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育才中学工地盗窃扣件,后二人将盗窃的扣件以人民币1795元的价格销赃至周某某经营的窑坝废品收售站。
3.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育才中学工地盗窃扣件,后二人将盗窃的扣件以人民币1339元的价格销赃至周某某经营的窑坝废品收售站。
4.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育才中学工地盗窃扣件,后二人将盗窃的扣件以人民币1456元的价格销赃至周某某经营的窑坝废品收售站。
5.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育才中学工地盗窃扣件未及带走,被工地巡逻人员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二被告前4次盗窃扣件共价值人民币8815.95元。
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扣件照片的物证。
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通话记录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辨认现场、侦查实验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15.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危某某、彭某某现均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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