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大道**巷**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晚,被告人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小型汽车沿象湖镇绵水北路由北往南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绵水北路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8.2mg/100ml,经依法提取其血样并送检,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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