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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危某某,曾用名危某甲,绰号“危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危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8.6mg/100ml。被告人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驾驶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委托书、法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层**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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