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镇**村**号,住瑞金市**镇**大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危某某无证且醉酒后搭乘杨某某驾驶无牌双枪牌三轮车沿瑞金市**镇**河由**往**大道行驶至**“**城”安置区路段时,为避让相对方向驶来的渣土车而停靠路边,会车后危某某仍将车停在原地让后方同方向行驶的赖某某驾驶的赣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先行,赖某某驾车超越危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时,两车侧面相刮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赖某某及危某某家属报警,危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在现场对危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危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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