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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危某某(曾用名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唐人街2号2502室(户籍所在地:三明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在尤溪县**镇水东尚品酒楼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同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危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城关镇水东沈城尚品酒楼出发,沿城关镇环城路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至丽景公寓路段时,摔倒在路边,造成被告人危某某受伤及其摩托车损坏。同日22时16分,被告人危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浓度为143.6mg/100ml。2020年7月7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20200001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危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危某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危某某因本次醉酒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被行政罚款3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4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尤公交认字350426420200001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娇

检察员:曾爱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086****)。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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