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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某某开设赌场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邵武市*****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7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危某某在邵武市**栋3梯**室租住处,多次召集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危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扑克玩“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以每次抽取“水钱”100元至2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邵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手机相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危某某的辩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召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514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住福建省邵武市**镇**号,联系电话17305***.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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