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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危某某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城**区特**号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拖欠易某等33 名工人的工资293376 元,2016年1月25日汉川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危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

2019年5月,被告人危某某的家属将所拖欠工资132018元存入汉川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工人工资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资明细表、证明、抓获经过、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川人社监令【2016】14号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易某、危某甲、王某、张某某、陈某、曾某某、黄某某、黄某甲、覃某、张某某、黄某、张某甲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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