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15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危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危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实验中学门口盗走被害人熊某某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40元。
2、2020 年3月27日,被告人危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万家福斜对面的一家奶粉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薛某某一辆银灰色格林豪泰牌二轮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50元。
3、2020年4 月16日,被告人危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凤凰路往实验中学方向的下坡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灰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94元。
4、 2020年4 月18日,被告人危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市民广场警务岗亭室旁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辆灰色王派牌二轮的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90元。
5、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危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市民广场警务岗亭室旁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白色新日牌二轮的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检察官助理:崔晶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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