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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危某某驾驶闽******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过泰宁县朱口镇**村*号熊某某家时,发现熊某某家大门没锁且家中无人,遂进入熊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灰色小米手机一台、利群香烟3包、中华香烟3包。经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24元人民币,其中小米手机价值为720元人民币、3包利群香烟价值为69元人民币、3包中华牌香烟价值为135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危某某在泰宁县朱口镇南坑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米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币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光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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