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装修公司在西客站嘉禾迎宾城承包了一个房屋装修合同,工地施工由被告人危某某负责,之后被告人危某某就请了三个工人做事,一个水电工、一个泥工、一个木工。到了2018年12月份,公司要给水电工发工资的时候,被告人危某某冒充水电工在工资条上代签水电工的名字,并声称水电工有事来不了公司,让其帮忙代领工资,之后从财务领走2000元现金,最后该笔钱被告人危某某一直未给水电工本人被据为己有。2019年1月中旬公司给泥工、木工发工资的时候,被告人危某某同样在工资条上代签工人名字,并冒充泥工、木工打电话给公司财务声称自己有事去不了公司,让财务通过微信把钱转过来,在加财务微信的时候,被告人危某某把自己备注为“**泥工”、“**木工”,以此博取公司财务的信任,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领公司发给泥工的工资8000元,木工的工资3000元,得到该笔钱之后被告人危某某通过微信向泥工、木工一人转了2000元,剩下的钱据为己有。被告人危某某共骗取工人工资9000元钱,2019年7月30日已归还,获得了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冒充施工工人,从公司财务骗取工人工资,共计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至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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