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危某某为牟利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蒙某某推销K粉。蒙某某同意购买5克K粉并通过微信转帐1500元****。危某某通过微信将1500元钱转给“某某”。随后,危某某依“某某”的指示到武鸣区东鸣路一花圃取到K粉。回来的路上危某某将部分K粉倒出留下来然后才将剩下的K粉送给蒙某某。28日凌晨,危某某自己想吸食K粉又以1000元的价格向“某某”购买4克K粉。危某某携带所购得的K粉在**KTV玩时遇公安民警检查,危某某就将K粉藏到KTV的二楼卫生间。5时许,危某某、蒙某某等人被查获,当场从蒙某某身上查获三小包K粉可疑物,经称量,三小包K粉可疑物分别重0.3836克、0.7727克、0.3416克;之后又在危某某的指示下在**KTV二楼卫生间查获一包K粉可疑物,经称量,该包K粉可疑物重3.2045g。经鉴定,所缴获的K粉可疑物均未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
5.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称量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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