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危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在到新郑市龙湖镇龙御温泉酒店后边使用吊车帮助被害人司某某等人伐树过程中,因树木较大,吊车翻倒,吊车大臂将树上的司某某砸下来导致其当场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危某某与被害人司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司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军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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