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28日危某某与黎某某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危某某结识吴某某之后,于2018年底入住在吴某某位于蜀山区**幢**室的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二人是夫妻关系。同年11月1日吴某某生产一女吴某甲。
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危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对涉嫌重婚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归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吴某甲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方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婧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撤回具结书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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