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危游园(曾用名危波,绰号“危菜”),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住酉阳县**街道**巷**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于2003年9月16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游园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危游园以回家取钱吃宵夜为借口,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其位于酉阳县**巷**号**的家中后,以掐脖子、言语威胁的方式先后两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危游园的户籍信息、门诊病历等书证;
2.田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危游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指认、辨认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游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游园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高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危游园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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