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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1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双庙乡**村委**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QW****白色东南轿车从泌阳县双庙闫庄村委宋洼到泌阳县城买东西,行驶至泌阳县泌羊公路门庄桥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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