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CK****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新沛路加油站路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将其带至沛县中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立群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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