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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君信用卡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8号

被告人卿君,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511202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万州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9日万州区看守所不予收押,于9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州区公安局于我同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卿君在重庆市万州区**镇向某甲所经营的超市内和向某甲聊天时,为了能让自己有钱用,被告人卿君便以将向某甲在使用的向某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更改为向某甲的名字为由,将向某乙放在向某甲处保管、使用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1889********)及密码骗走。卿君从向某甲手上骗得向某乙的信用卡后,在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在向某甲及向某乙未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何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向某乙的信用卡套现201915.2元。卿君套得现金后将二十余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及平时生活消费,至今没有偿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信用卡照片、承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刷卡记录、转帐记录,信用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向某乙、何某某、唐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卿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君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资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18523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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