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卿德洪,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德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卿德洪带着作案工具从仙桃市乘客车到荆州市沙市区再转车到江陵县。21时许,卿德洪在江陵县人民医院下车,步行至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城区盗窃了一辆三轮电动车代步,在江陵县从东至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崔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等人电动车电瓶,并将盗得的电动车电瓶放在三轮电动车车厢内。后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卿德洪将沿路盗窃的电瓶从三轮电动车车厢转移到三轮摩托车车厢,并将代步用的的三轮电动车遗弃在路边。27日7时许,卿德洪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湖北省潜江市**镇,准备将盗窃的电瓶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关某某(另案处理),行至湖北省潜江市**镇**农场纺织厂附近一“T ”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三轮摩托车受损无法驾驶,随后卿德洪电话联系关某某,让关某某帮助其转移电瓶和三轮摩托车。不久,关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雷丁四轮电动车到达事故现场,二人在转移电瓶的过程中被围观群众发现形迹可疑并报警,卿德洪遂离开,将被损坏的三轮摩托车与25个被盗电瓶遗留现场,关某某将已经转运的20个电瓶带离现场后变卖。
经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6400元,现场扣押的电瓶价值为750元,被变卖的电瓶价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等人陈述;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卿德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德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卿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德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卿德洪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欢
检察官助理:潘烨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卿德洪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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