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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松林故意杀人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卿松林,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1********,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现住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松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卿松林因与前妻斯某某(歿年35岁),就雅江县河口镇解放街******单元负****号商铺及雅江县河口镇解放后街******单元****号房屋过户一事,前往受害人斯某某现住处雅江县河口镇梯子巷******单元**室要求斯某某签字。

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卿松林希望与受害人斯某某复婚,但并未谈好,从而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卿松林将事先携带着的20多片药(阿普唑仑)吞下,并从右裤包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刺向自己腹部,受害人斯某某随即上前阻止卿松林,在抓扯中,被告人卿松林用刀刺伤受害人左腹部后,受害人倒在客厅沙发上,随后被告人卿松林从客厅找到一瓶白酒喝下后用刀割其左手腕自杀,期间卿松林通过微信、电话等告知大嫂郎某某、堂弟卿某、弟媳日某某称受害人斯某某已经死了,自己也准备一起去死,并要求照顾其家人。

2019年6月20日16时许,雅江县公安局接报警后,组织民警及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赴现场,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确认受害人斯某某临床死亡,被告人卿松林尚有生命体征随即被送往雅江县人民医院抢救。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甘公物鉴(2019)11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斯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腹部锐器损伤造成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松林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顺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

3.光盘7张;

4.作案工具藏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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