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汉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2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2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2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卿某某同魏某某(在逃)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中旬,二人通过电话商议,意图从成都贩卖毒品到鞍山贩卖谋利。2018年10月20日,魏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给卿某某汇款人民币10万元。卿某某收款后,从叶某某(在逃)处购买500克冰毒,然后将毒品藏匿于牌照为川F****2号轿车内,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辽宁省沈阳市**物流园。毒品到达沈阳后,卿某某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去沈阳将该车提出,并开回鞍山。后卿某某将500克冰毒在鞍山地区贩卖。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卿某某来鞍伙同魏世岩、杨金昌、陈某某商议再次贩毒事宜。卿某某返回成都后,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将人民币17.5万元汇给卿某某。2018年11月29日卿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从李某某(在逃)处购买冰毒992.65克。二人将该毒品藏匿于牌照为川F****H号轿车内,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辽宁省沈阳市**物流园。毒品到达沈阳后,卿某某委托杨某某、陈某某去沈阳提货。2018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沈阳**物流园提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毒品8包。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铁西区**小区门前,将来鞍的犯罪嫌疑人卿某某抓获。经中国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中7包毒品重量为992.65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9.4%-57.3%;其中1包毒品净重319.52克,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一包,黄色晶体7包;手机2部、银行卡4张、轿车2辆、驾驶证3本,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对账单、电话记录、机主信息登记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某、洪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卿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毒品称重记录、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尿样毒品检验单等,
6.勘验、检查、辨认,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
9、其他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破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全
官冰凌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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