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05分许,卿某某酒后驾驶湘M*****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冷东公路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星村路口路段时被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卿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2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343号鉴定意见书;4. 现场照片及抽血采样照片各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320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