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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海区桂城桂澜路鹿璟村西门对开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AZ****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76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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