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卿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在德阳市旌阳区孝黄路德新超限站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6.3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海
附:
1、被告人住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7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