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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卿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楼其租房内,提供麻将、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卿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二十三人,当场查扣到赌具扑克牌、麻将、麻将桌及赌资人民币8550元。

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扑克牌、麻将、麻将桌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卿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及被告人卿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有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卿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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