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卿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锡**职业学院学生,户籍在河北省晋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精神司法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28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卿某某因与张某甲的女友杨某某QQ聊天言语暧昧而与张某甲发生冲突并约架。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卿某某至无锡**职业学校体育馆后楼梯平台处,持水果刀捅刺与张某甲随行的被害人陈某某上腹部,致陈某某肝脏破裂(需要手术治疗)等损伤。

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为十级残疾。

案发当日,被告人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作案水果刀的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无锡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李某甲、杨某某、黄某甲、孟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卿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录像、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 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害人陈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