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单元**室,住广西鹿寨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时17分,被告人卿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汔车行驶至鹿寨县**镇**路**红绿灯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栏,后卿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早上8时多,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卿某某到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收调查。交警部门对某某乙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9mg/100mL。10月13日交警部门做出认定,卿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