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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金堂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卿某某窜至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125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奔豹电动车,后将该车藏匿于福溪街道体育场西路29号附近弄堂内,当日被事主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0元。

2、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卿某某窜至天台县福溪街道体育场西路29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王派电动车,后将该车以650元的价格出售至上清溪桥头新日电动车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卿某某窜至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中路330号楼下,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橘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后将该车藏匿于赤城街道麻车王路小商品市场附近弄堂内,当天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30元。

被告人卿某某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第一笔盗窃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周某某、许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交代第一笔盗窃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监视居住于天台县**街道**路**号;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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