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家住湖南省隆回县南岳******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卿某某通过本人开户并持有的卡号为6215******、6217 9955*****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明知其持有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竹园里商业街**超市服务员连续多次刷卡骗购超市的商品。其中较大四次为:2020年5月22日,卿某某使用卡号为6217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购价格为248元每条的黄色硬装芙蓉王烟4条; 2020年5 月23日,用卡号为6217 995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购价格为348元每条的蓝色硬装芙蓉王烟8条及红牛一罐; 2020年5月24日,使用卡号为 6217 9955 5002 9656 09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购价格为248元每条的黄色硬装芙蓉王烟10条; 2020年5月25日,使用卡号为6217 9955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购价格为248元每条的黄色硬装芙蓉王烟11条。以上四次骗购的烟草被其销赃。 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四笔烟草认证,被骗购25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5500元;被骗购8条蓝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560元。总计8060元人民币。
案发后次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赃款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215 9959******、6217 995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
3、被害人赵*陈述;
4、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证言:屈**、张**、刘**、罗*证言;
6、电子数据:监控、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 6215 ******、6217 9955******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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