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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卿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家中用射钉枪和网上购买的枪托、套筒组装了一支枪支。2020年8月24日,卿某某主动将该枪上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德阳市物证鉴定中心枪弹实验室鉴定,认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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