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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3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卿某某在互联网在线交流平台“百度贴吧”上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绿鬣蜥1条。被告人卿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收到该绿鬣蜥后,将其饲养于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

2019年3月,被告人卿某某通过“四川省爬宠交易平台”QQ群,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赫曼龟1只。被告人卿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收到该赫曼龟后,将其饲养养于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

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卿某某家中搜获该绿鬣蜥和赫曼龟。

经鉴定,本案中被告人卿某某购买的绿鬣蜥和赫曼龟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1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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