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卿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4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卿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罂粟籽播撒于自家房屋前土地内进行种植,其间对种植的罂粟播撒肥料。2020年4月23日10时许,三台县公安局新生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将被告人卿某某所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现场查获,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已结有罂粟果。经现场清点,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共计540株。
2020年4月24日,三台县公安局将在卿某某所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中提取10株送至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4月26日经鉴定,三台县公安局送检的植物样品和现场照片中相关植物的物种名均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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