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卿某甲,曾用名卿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6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曾某某租住在隆回县**镇**村肖某乙家*楼,2019年4月份,曾某某到广东务工,被告人卿某甲遂经常在该房间内居住,并更换了新锁。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卿某甲在该房间内多次容留卿某丙、肖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镇**村肖某乙家二楼租房内,被告人卿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卿某丙、肖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镇**村肖某乙家二楼租房内,被告人卿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卿某丙、肖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25日17时许,在隆回县**镇**村肖某乙家二楼租房内,被告人卿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卿某丙、肖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卿某丙、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卿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肖某甲、卿某丙、肖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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