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卿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卿某甲以合伙做面膜生意为名骗取了杨某某1万元现金,2019年12月12日,卿某甲又以合伙做面膜生意为名,要杨某某到河东**路建设银行存入了49900元现金到卿某甲指定的建设银行卡上(户名:欧某某,卡号62170029201********),然后卿某甲要欧某某分两天将497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卿某甲的微信(微信号为******,网名为公主变大婶),卿某甲将骗取到杨某某的49900元钱后全部通过微信用于自己消费支出。另查明:卿某甲辩解:收到被害人的钱后,于2019年12月2日在中国银行永州支行**路分行(市政府政务中心对面)的自动存取款机ATM机上每次存入10000,操作十次,共存入10万。2019年12月7日-9日间在ATM机上每次存入10000,操作七次,共存入7万,两次共存入17万到广州**厂的财务账户上用于购买面膜。经从中国银行逸云路分行调取的自动存取款机流水明细账核查,均没此笔存款记录。被告人卿某甲也没有提供任何购货打款凭证和发货物流单据。为逃避资金返还,被告人还辩解,所购买的面膜被一个叫覃某某的人骗去了。
被告人卿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在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泉和国际美容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卿某甲工行、建行、农行、中国银行等账户流水、卿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永州**公司提供的物流信息、杨某某提供的与卿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唐某某、卿某乙、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59900元,数据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君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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