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卿照雄,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照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卿照雄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20分,被告人卿照雄在内江市市中区和平街电影公司公交站附近,趁211路公交车乘客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际,将陈某某放在外衣左边荷包内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3手机盗走,尔后销赃获利200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卿照雄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照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照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卿照雄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远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卿照雄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张,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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