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卿皇玉,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内江市隆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由平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皇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卿皇玉为谋求个人无理利益诉求,长期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进行不实举报、闹访、缠访、非访,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滋事、拦截等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卿皇玉为了将自己的核桃种植基地纳入平武县中央基金森林植被恢复灾后重建项目,多次虚构事实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平武县林业灾后重建项目存在腐败问题,并将不实信息在媒体发布,经相关部门调查其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多次答复后,被告人卿皇玉继续将不实信息在媒体发布,被网络媒体多次转载。
2、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卿皇玉又以平武灾后重建资金存在贪腐问题为由,先后四次组织人员到绵阳市政府驻地(火炬广场)拉横幅、高声播放广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3、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卿皇玉雇请河北保定籍民工在平武县平通镇为其嫁接核桃树后,虚构政府欠其核桃基地补助款为由,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继而组织6名民工到平通镇政府一楼大厅长时间滞留、躺坐,扰乱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后由平通镇政府垫支费用将民工送回,被告人所欠民工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
4、2015年2月,平武县林业局对被告人卿皇玉位于平武县平通镇的核桃种植基地进行验收,不合格面积为2000余亩,被告人卿皇玉对验收结果不满。2015年4月15日,在复查验收现场,被告人卿皇玉无故向验收工作人员张某某投掷石块,后又在平通镇政府办公室,无故殴打验收工作人员董某某,致董某某脑震荡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平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
5、2015年6月,平武县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对被告人卿皇玉核桃项目进行复查,认定合格面积为3973.1亩。被告人卿皇玉对该次验收结果更为不满,为谋求设计面积全部合格的财政补贴,其多次到平通镇政府滋事,期间在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高某某,损坏单位办公物品。同时,对平武县级领导及林业局相关领导进行滋扰、拦截,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6、2017年1月,平武县相关部门依据验收合格的3973.1亩种植面积,先期向被告人卿皇玉兑现了50%的项目补助资金59.596万元,并要求卿皇玉补栽未达标植株,待剩余部分验收合格后,再发放剩余的50%补助款。被告人卿皇玉拒不接受,并提出无理要求,按设计面积7929亩全部合格并立即拨付全部补助资金。随后被告人卿皇玉又继续对平武县级领导及林业局相关领导进行滋扰、拦截、在办公室哭闹、静坐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同时,在兑现合格面积50%补助资金时,卿皇玉因不满分次支付的方式,撕毁平通镇财政所支票。
7、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卿皇玉以平武县林业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林业植被恢复项目政府补助资金等问题进行举报,意图达到兑付其全部补助资金的无理要求和获取高额举报奖励,在相关单位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被告人卿皇玉对调查人员进行滋扰、跟踪,干扰调查,其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并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书面答复后,被告人卿皇玉采取办公室门口静坐,手机播放音乐且不听制止等行为,对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滋扰、缠访,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2018年5月,为了化解矛盾、息访息诉,在卿皇玉讨价还价下平武县林业局一次性支付卿皇玉共计137.5029万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卿皇玉为了索要无理的举报奖励,应聘至省纪委食堂,拦截省纪委主要领导公务车辆以不实举报材料越级非访,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卿皇玉先后十余次到四川省纪委进行非访,并扬言撞击主要领导公务车辆,严重影响四川省纪委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协议书》等;2.证人张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卿皇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皇玉为谋求个人无理利益诉求,长期采取滋扰、拦截工作人员,进行不实举报,非正常上访等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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