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卿设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双牌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设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卿设军与谭某甲(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在周某某(已判决)、何某甲(已判决)、谭某乙(已判决)等人经营的万州区**酒店内组织卖淫女以898元-119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谭某甲、吕某某、卿设军、李某甲分别占股36%、27%、18.5%、18.5%。
组织卖淫由谭某甲总负责,吕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被告人卿设军和李某甲负责培训招嫖业务人员通过微信、QQ等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李某乙(已判决)、徐某甲(已判决)、丁某甲(已判决)、谭某丙(已判决)等人负责具体实施网络招嫖,丁某乙(已判决)负责统一采购卖淫所需避孕套、振动棒、润滑油等用品,“菲菲”(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卖淫流程培训,并根据长相、身高对卖淫女标定卖淫价格,分发卖淫用具,谭某丙(已判决)等人负责收取卖淫所得,何某乙(已判决)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监督考勤。
卖淫女每天分为早、晚两班在**酒店进行卖淫。嫖客与李某乙等招嫖业务人员电话联系并抵达酒店后,由招嫖业务人员将其带入**酒店前台取房卡并带入负二楼客房,同时通知何某乙安排卖淫女上门供嫖客挑选。每日卖淫所得由李某甲统一核算后向卖淫女支付结算,剩余所得由丁某乙负责保管。
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酒店通过前台POS机帮助谭某甲等人收取嫖资390272.50元。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卿设军与谭某甲、吕某某、李某甲非法获利45088元。
2016年1月12日,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程某某、徐某乙、刘某某、崔某某、严某某、曹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八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酒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谭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卿设军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设军伙同谭某甲等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设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王兵兵
附:1. 被告人卿设军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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