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历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居沁园*桦林*单元***室。2018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 5月 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7月 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历某与同事王某某、徐某等人在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根虎烤肉”吃饭喝酒,23时40分许,被告人历某酒后驾驶陕A****9广爵涂乐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根虎烤肉”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东关街黑龙沟沟口公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陕J****3起亚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陕J****3号乘车人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所陕延天恒【2018】毒鉴字第549号血醇检验:历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2.98mg/100ml。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8】第308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历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白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历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焕珍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历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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