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平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明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明水县**乡**村**队李某甲家院内盗窃牧羊犬两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20元。
2.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刘某甲家院内盗窃银灰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0元。
3.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唐某某家院内盗窃普通笨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0元。
4.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陈某某家院内盗窃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黑色外裤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冯某某家院内盗窃凤凰牌红色自行车一辆。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元。
6.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梁某某家院内盗窃18只鸡、4只鸭子、喂鸡铁槽子一个。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55元。
7.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乡**村**屯毛某某家院内盗窃大鹅12只。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毛凤英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5元。
8.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乡**村**屯张某甲家院内盗窃大鹅7只。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5元。
9.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杨某某家院内盗窃普通笨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0元。
10.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卢某某家院内盗窃一条纯种牧羊犬。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0元。
11.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张某乙家院内盗窃两条牧羊犬。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50元。
12.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刘某乙家大门外盗窃捷达车轮胎四个(带轮毂)。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
13.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乡**村彭某某家院内盗窃短毛牧羊犬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元。
14.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乡**村**屯赵某某家院内盗窃金毛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元。
15.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乡**村**屯张某丙家院内盗窃狼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元。
16.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李某乙家院内盗窃黑色短毛土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0元。
17.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李某丙家院内盗窃普通笨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元。
18.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穆某某家院内盗窃草原笨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元。
19.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张某丁家院内盗窃黑色公狼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5元。
20.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于某某家盗窃青色德牧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元。
21.2020年6月30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村**屯李某丁家院内盗窃家养笨狗一条。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60元。
22.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屯郑某某家院外盗窃车牌照一副。牌照号为辽H****1。
23.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历某某同魏某某在青冈县**镇十字街西200米处李某戊工地盗窃车辆牌照一副。牌照号为黑A****6。
综上,被告人历某某、魏某某共同参与盗窃23次,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7,640元。
经侦查,被告人历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到青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在明水县富贵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3.证人韩某某、霍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历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历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 11月 27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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