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王**桥636号,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历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历某某办理企业对公账户出售给王某某获利。自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历某某在王某某的指使下在黄岛区注册登记黄岛区广某服装店、青岛昌发某广告有限公司、青岛森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青岛优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并利用该4家公司的名义开立对公账户,开通银行结算卡、U盾和开户许可证等,连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全套手续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并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查询结果、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铧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岛市黄岛区。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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