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历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乡**村**屯,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乐亭县公安局集中执法办案中心,2020年5月12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历某甲租用乐亭县乐康家园117栋2门1802室,乐康家园102栋3门1102室等房屋,为历某乙、张某甲、房某甲、王某甲向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历某乙等人联系、介绍嫖娼人员。历某甲按照卖淫所得的40%向历某乙等人收取提成,共非法获利3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2.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邸某某、张某甲、房某乙、王某甲、历某乙、曹某某、张某乙、孙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张某丙、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历某甲的供述;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甲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春
检察官助理:左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历某甲取保候审于乐亭县**镇**村**条**号,联系电话1393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