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历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8********,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雷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波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4日重报至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历某甲知晓其姐姐历某乙与其姐夫乔某某发生纠纷,于当日20时许,驾驶摩托车到雷波县双河口乡大湾村上大湾组去找乔某某,后在乔某某家附近的通村公路上遇到乔某某,用携带的西瓜刀将被害人乔某某左额部、右肘部、右手掌砍伤,乔某某右侧手掌掌指关节平面几乎完全断裂,仅有拇指背侧桡侧皮瓣相连。经鉴定,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历某甲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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