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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历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历某某与王某某(男,14岁)、李某某(男,13岁)等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迆沙拉大道水岸沙湾附近的营泽洗车店旁发现一辆车牌照为川******的灰色现代车车门未锁且车钥匙在车上。被告人历某某等人驾驶现代车到仁和火车南站附近玩耍后又将车停回原处,当日凌晨5时许,三人预谋现代车上手续齐全将车开往外地变卖。2020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历某某等人在米易县攀莲镇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北京现代川******价值6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伊某某的证言;方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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