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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历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历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到2019年12月,被告人历某某多次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A座、B座和佳乐家一店、乐尚店等商场超市盗窃皮包、羽绒服、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累计盗窃数额4753.34元。

1、2018年1月,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二楼“薇薇国际服饰专柜”,盗窃受害人杨某某“薇薇国际”黑色上衣一件,价值599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一楼“金利来”皮具专柜处,盗窃受害人王某某“金利来”牌女式钱包一个,价值378元;

3、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一楼“花花公子”皮具专柜处,盗窃受害人某某咖啡/黄色“曼歌妮”牌女包一个,价值120元;

4、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一楼“花花公子”皮具专柜处,盗窃受害人朱某某黑色/红色“花花公子”牌女式手提包一个;粉色“昆仑奴”牌手提包一个,价值478元;

5、2019年4至6月,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一楼沙驰专柜处,盗窃受害人刘某某咖啡/酒红色“沙驰”牌包一个;卡其色/粉色“沙驰”牌包一个,价值790元;

6、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历某某到,盗窃受害人张某甲浅蓝色温碧泉精华霜一瓶、浅蓝色瓶装温碧泉牌保湿霜一瓶、深蓝色温碧泉牌保湿乳霜一瓶、亮蓝色丹姿牌CC霜一瓶、颐和莲牌CC霜一瓶,价值672元;

7、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佳乐家一店坦博尔羽绒服专柜处,盗窃受害人张某乙黑色坦博尔羽绒服一件,价值699元;

8、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b座一楼沙驰专柜处,盗窃受害人刘某甲卡其色/酒红色“沙驰”牌包一个,价值495元;

9、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东城全福元A座一楼“城市格调”专柜处,盗窃受害人刘某乙“城市格调”牌米白色羽绒服上衣一件,价值489元;

10、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历某某到寿光市学院路乐尚佳乐家超市二楼,盗窃受害人王某某“仿鹿皮”抹布一块和汽车方向盘套一个,价值33.3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扣押、退还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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