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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历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历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历某某在本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历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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