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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黄某甲等赌博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阳vc0078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厉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黄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1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厉某某、黄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厉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镇**村空置民房内、**村及**村何某某(另案处理)家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厉某某负责叫人参赌、联系场地,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叫人参赌,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叫人参赌、在场地内帮忙、兑换现金等,叶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并约定抽头除去赌场开支后,被告人厉某某占三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占七成。何某某提供赌博场地,每天获利人民币500元。截止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厉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聚众赌博6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300余元,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万元以上,其中何某某家中聚众赌博3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何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28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烈光坞村何某某家中以“押牛牛”的方式参与赌博,并当场查获个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3175元,共同赌资人民币20060元及扑克牌两副(已收缴),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厉某某及何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厉某某分别退出人民币1万元,何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人员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万某某、董某某、黄某丙、王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厉某某、黄某乙及同案犯叶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厉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宇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870265****;被告人厉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85896****;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56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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