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厉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厉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厉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方前镇涵秀路与老科大线交叉路口时,被磐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厉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87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厉某甲驾驶的车辆符合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机动车范畴;厉某甲的精神医学评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酒精依赖,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厉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595****(保证人:厉某乙,联系电话:1386890****);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