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977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0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与陆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本区**路**号**KTV**包房内娱乐时,因不满店方催促离场,将包房内的话筒、大理石茶几台面、点歌显示器、投影仪、智能灯光控制器、空调控制面板等物砸毁。
经鉴定,涉案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2752元。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厉某某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陆某某、汪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厉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
2、证人程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乔某某、庄某某、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厉某某伙同他人在涉案KTV包房内滋事的经过。
3、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情况、涉案包房被现场照片情况,证实被告人厉某某等人部分滋事行为、现场物损情况。
4、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物损价值情况。
5、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对被害单位作经济赔偿,被告人厉某某等获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实。
6、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厉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厉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号。
2.侦查卷宗二册、谅解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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