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18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伙同傅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街路南侧,由傅某某开车守候,被告人厉某某采用撬棍别门的方式进入个体经营户王某某的“**妈咪馆”二楼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被告人厉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语言威胁,致其不敢反抗,抢走现金200元、苹果XSmax手机一部、银首饰一宗,价值共计7000余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伙同傅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街路南侧“**海产店”(亦马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000元。
2、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伙同傅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街南侧,厉某某采用撬棍别门的方式进入刘某某“**熟食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500元。
3、2019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伙同傅某某窜至莒南县道**镇**村,厉某某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孕婴童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500元、火腿肠、“娃哈哈”奶一宗,价值共计500余元。
4、2019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伙同傅某某窜至莒南县道**镇驻地,厉某某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驾校报名处实施盗窃,窃取现金3560元。
5、2019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河东区**镇**村,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马某某“**全羊老店”实施盗窃,窃取香烟一宗,价值共计9750元。
6、2019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王某某“**超市”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1万余元、金手链一条、香烟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25380余元。
7、2019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河东区**镇**村,采用剪断玻璃门扶手的方式进入于某某“**超市”实施盗窃,窃取现金及香烟一宗,价值共计6900余元。
8、2019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山南**村,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王某某“**超市”实施盗窃,窃取现金7000余元、价值6680元香烟13条、价值1800元儿童平衡车一辆、价值4345元完美产品一宗,价值共计1982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桂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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