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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绍兴市上虞区**镇镇**村**街**号。2019年6月21日,厉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1008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厉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前归还徐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厉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归还徐某某借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未如期履行。经徐某某申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以(2019)浙0604执1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厉某某限期履行指定义务。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厉某某仍未如期履行义务。2019年7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敦促厉某某限其收到限期移交车辆通知书五日内移交浙DKF****车辆。限期移交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人厉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移交车辆。

2、2019年3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604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厉某某于2019年4月底前归还税某某借款10000元,2019年5月底前归还税某某借款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厉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经税某某申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浙0604执3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厉某某限期履行指定义务。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厉某某仍未如期履行义务。

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厉某某实际控制的金融账户内可支配存款累计达48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厉某某实际控制的浙DKF****雪佛兰小轿车价值28000元。被告人厉某某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且将财产用于他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厉某某履行(2019)浙0604执1301号、(2019)浙0604执303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淑琴

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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